担保物权纠纷
摘要:王晋恺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根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反担保合同、以及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代偿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从而及时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争议焦点:申请人是否有权就抵押物进行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1日,食霸天下公司与交行河南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向交行河南分行借款10000000元,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同日,粮食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食霸天下公司将其位于荥阳市王村镇西大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粮食担保公司。2015年2月13日,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手续。
因食霸天下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粮食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向交行河南分行代偿了贷款本息。故主张对食霸天下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对代偿款及利息优先受偿。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互质证,作出准予申请人就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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