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王晋恺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合同签订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及合同相应条款的生效条件等要素,紧扣案件事实,合法有据的界定最终责任人。
争议焦点:被告与保险公司之间谁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被告于2017年12月17日1时40分许在XXX处发生汽车相撞,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及被告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主张,虽然被告对逃逸应负事故全责,但由于保险公司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或者通过任何载体向被告提示过免责条款,说明过免责条款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保险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故该逃逸免责条款在双方之间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对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